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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不仅受企业自身实力的局限,还受到政府行为、金融体制、社会征信体制、担保制度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各国政府都将信用担保作为维持本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
担保业与中小企业融资的关系
迄今,全世界已有48%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由于两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银行出于资金安全和自身利益需要,可能会出现“惜贷”现象或者在融资领域内出现“逆向选择”,从而降低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而担保公司的存在,一方面通过风险分担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使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变的有利可图;另一方面通过信用担保,增加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的可得性,缓解企业资金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良好的信用担保制度的建立对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中小企业是共赢的,一方面它可以解决中小企业信用缺乏和质押问题,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另一方面能缩小银行巨额存差,发挥货币效用,提高资金使用率,增加银行利润;同时,担保公司通过收取担保费,也能实现盈利。因此,为响应国家政策、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理顺政府、银行、担保机构、企业四方的关系是必要和切实可行的。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是担保业结构失衡、担保品种单一。我国信用担保业存在明显的结构性失衡,政策性担保机构占绝对地位、而互助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所占的比例则极小。同时国内担保品种也非常有限,与美日等发达国家有明显差距。 二是担保专业人才缺乏。担保业是高风险行业,按道理来说,应该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而我国从事担保行业的人员文化水平、专业技能普遍不高。人力资源的贫乏直接导致了担保业的管理低下、创新缺乏、盈利能力低等问题。 三是缺乏资金补偿机制。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为主,以收取担保费为辅。地方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通常是一次性的,规模有限,政策性担保机构又不以盈利为目的,收取的担保费低,再加上管理不合理,缺乏有效地资金补偿机制。而商业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较小,受国内担保行情影响,收取的担保费虽较政策性担保机构高,但仍低于国际一般水平。加之,担保业是高风险行业,我国担保业却存在收入与风险不成正比的现象,资金的后续补偿岌岌可危,严重影响担保业发展。 四是缺乏风险分担机制。目前国内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担保机构承担了过多的风险,有得担保机构甚至承担了100%的风险,而银行承担的风险则很小。这种现象一方面容易使银行产生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担保机构的负担。本来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就不足,收取的担保费也不高,再加上过高的风险,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发展的艰难,大有“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态势。 五是缺乏立法规范,行业监管缺位。国家对担保业的法规体系尚未形成,对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和运行机制也未明确规定。现有的法律条文如《担保法》调整的是一般事业法人和自然人的非专业担保、不能完全使用专业性的信用担保机构,操作性不强。目前发改委的监管模式也只能尽前置性审批职责,缺乏对信用担保业的日常行业性监管。由于目前信用担保机构不被认定为金融机构,所以作为最好监管主体的金融监管部门也无法发挥作用,种种原因造成了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监管缺位。 六是缺乏良好的外部信用环境。对于中小企业担保行,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共享的以中小企业的信用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评级体系,市场也缺乏足够准确的信息作为评价和判断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的资料。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对中企业信用担保的难度。同时由于缺乏对被担保人的监督惩罚机制,也严重制约了我国担保业的发展。
改进措施
调整担保业行业结构,改善机构内部治理,优化企业人力资源。首先,政府应鼓励支持中小企业担保业的发展,积极引导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的成立,实现三种类型担保机构的均衡发展。其次担保机构要建立一套合理的管理机制,优化组织内部流程、提高组织经营管理效率。再次,要注意引进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优化组织内部人力资源,提高其经营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最后,要转变经营模式,逐渐实现自负盈亏、优胜劣汰的市场化经营。 建立分层次的信用补全体系。鉴于我国信用担保体系中省、市两级的担保机构已基本建立,但缺乏全国性的再担保机构作为最后担保人,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受到限制。所以可以借鉴日本经验,建立股份制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司。资本金来源由国家出资以及各类担保机构和战略投资者出资为主。面向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再担保,以其净资产的总额为限承担再担保责任,保险公司与担保机构明确划分风险分担比例,保险公司只承担部分风险。 健全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机制。首先,担保机构应提升机构内部营运,合理制定担保费率,开拓担保业务。提高盈利能力。其次,政府可以按财政收入增长的一定比例补充担保资金,或是将中小企业税收收入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再次,考虑到中小企业担保业的正外部效应,为保证公司的基本运营,政府可以采取一些特殊措施补充担保企业的资金。比如政府可以将财政税收拨入的款项直接存入银行,并按存款利率的50%享受存款收益,但此款项不可用于投资,仅用于机构的管理费用。最后对于商业和互助性担保机构,政府应放宽政策,允许资金多元化。 进一步完善风险分散机制。首先,担保机构和被担保企业之间通过具体合同设计或反担保措施来分散风险。其次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之间也应划分风险承担比例,国际上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比例为70%,我国也应按国际惯例,重新划分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之间的风险承担比例。再次,担保机构还可以向保险公司或再担保机构分散担保风险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从立法角度确定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和运营机制。出台专门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对担保机构的机构性质、资本金来源、资金补偿机制、税收政策优惠、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企业的外部环境。为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应尽快建立科学、客观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建立中小企业财务报告公开制度,强化注会的审计监督职能,提高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的质量,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信用信息,提高担保业的运营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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