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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对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进行明确。
据了解,1988年发布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指出,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但是,由于融资租赁行业经过多年的大发展、业务的大创新,尤其是售后回租业务的快速发展,复杂程度早已远超当时,明确税率、降低税负等成为该行业人士一直以来呼吁的重点。
通知明确,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多年前,外经贸部、人民银行等部委分别批准成立过不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该文件的出台,有助于打破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融资租赁公司因主管部门不同,造成的行业税率不一致的问题。”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告诉《经济日报》记者。
资料显示,此前对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是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的。比如,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实质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依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而其他企业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其实质为经营租赁行为,依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一。
“与此前相比,此次政策没有再进行区别对待,统一按照以前最低万分之零点五的印花税税率计算,实质上起到了减负的作用,同时也让非金融机构的企业踊跃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表示。
此外,通知显示,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王冬生举例说,A是租赁公司,B是承租人即企业。B有设备但缺资金,可以将设备卖给A,然后分期付租金再租回来用,等租赁期结束再从A购回设备。“这个全过程涉及三个环节:一是出售环节,即B将设备销售给A;二是租赁环节,即B将设备自A租回;三是购回环节,即B将设备自A购回。如果没有该文件,税务系统可要求纳税人对第一环节和第二环节签署的合同,按照购销合同贴花。由于售后回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设备买卖,因此,文件明确第一环节和第三环节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是有道理的。”王冬生表示。
“印花税政策的调整,有利于公平税负、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杨志勇说,融资租赁中涉及的都是大型设备,比如医疗器械、飞机等,合同金额都较大,优惠政策可为企业节省不少资金。此外,新政策还有助于提高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缓解资金压力,以及低成本用上优质设备、加快转型升级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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